作者:夜行人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法制科江科长和法制民警就此案展开激烈讨论,借鉴其他省份以往的案例,公安机关办理网络盗窃、诈骗虚拟财产的案件,往往不敢以“源罪”定性,而只能以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的“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”来定性。然而此罪的量刑对于不法分子来讲,违法成本实在太低,以至于近年来,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越来越猖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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